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院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测评的成绩作为当学年度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依据,总积分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推优入党、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实行全员测评制度。所有学生必须在德、智、体三项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再由班测评小组按各项标准评分。经院测评小组复核、院党委会议审核无误后,作为学生的最后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各班由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综测分审核工作。专业测评小组由各班班长、班级代表及学生会成员组成,负责复核并确认奖学金获得者的初审名单。院测评小组由院学工办老师、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班级代表组成,负责测评的指导与监督工作。院党委会议负责最终名单的审核。
第五条 综合测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被发现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情况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籍二、三、四年级学生。获得者必须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无旷课记录,无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任何处分;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或未缴纳学杂费但办理了缓交手续;经综合测评后成绩合格,同时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甲等奖学金。
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80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六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10%。
二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80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10%。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80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专业前10%。
2、乙等奖学金。
二、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7以上(或77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50%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7以上(或77分以上),无重修,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50%。
3、丙等奖学金。
一、二、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71分以上),英语通过国家四级。
参评学生不满足条件的,降低一个等级参评。
第七条 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甲等奖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乙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丙等奖奖励金额为500元/人。其中,同一年级根据班级在学院及以上获奖情况、四六级通过率、各项考勤、文体活动等情况分配剩余的综合奖学金指标。(具体数量按当年剩余指标总额情况确定)。
第八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测评成绩组成。其中,德、智、体分别占测评总分的15%、80%、5%。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
凡有重修重考科目的,如重修重考成绩已在学籍成绩管理系统中更新,按重修重考后的成绩计算分值;同时,其综合测评总成绩按重修每科1门扣减1分、重考每科扣减0.5分的办法执行。未更新成绩的,按原始成绩计算分值;同时按以上标准减半扣分。因缓考等原因重修的,不扣分。校艺术团、少数民族等享受加分政策及格的,按原始成绩计算分值,但不扣分。
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见附件。
第九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依据本测评办法及德、智、体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实事求是填写各项成绩分、附加分和扣分。
2、班级测评小组按院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评议,并对各项分数进行审核,报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后按总分高低排序将名单报各专业评审小组,确认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
3、院测评小组复核,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
4、报校学工处审批。
第三章 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籍二、三、四年级学生。获得者必须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任何处分;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或未缴纳学杂费但办理了缓交手续,同时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学习认真刻苦,勤奋努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本学年与上学年比较,或者本学年内两个学期比较:学习成绩(绩点)进步名次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提高幅度在15%及以上,或班级进步名次在10名及以上者,或学分平均绩点进步0.7及以上者;或一学期应修但未修完学分(不含重修重考)比上一学期减少8个及以上者(或按学年减少16个及以上者);
②学年内必修课单科成绩有2门及以上排在同年级该科成绩第一名者;
③积极参加学科知识竞赛和科研创新活动,学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知识竞赛奖励或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者,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者,或获得发明专利者;
- 一般应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
- 学年内无旷课记录及相关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 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为:
励志奖与年度综合奖学金同步进行。基本程序为:本人申请,班级测评并推荐(每班建议推荐名额为1人),院评小组初审并公示,学校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附件: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
年级: 班级: 姓名: 学号: 综合测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