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2024年修订)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23〕10号),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及范围
第一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级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类别 |
年级 |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万元/年) |
博士 研究生 |
一年级 |
不分等级 |
符合参评条件 |
0.9 |
二、三年级及硕博连读、直博生(学制年限内) |
一等 |
20% |
1.6 |
二等 |
30% |
1.2 |
三等 |
符合参评条件 |
0.9 |
硕士 研究生 |
一年级 |
不分等级 |
符合参评条件 |
0.3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0% |
0.8 |
二等 |
35% |
0.5 |
三等 |
35% |
0.3 |
第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 超出学制年限;
2. 无故欠缴学费;
3.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4. 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
5.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6.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
1.硕士一年级不区分等级;
2.硕士二年级、三年级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计分表(详见附表1)计算综合成绩排序,依次划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计分表的内容由课程成绩、科研创新与竞赛成绩、思政社团服务与荣誉类成绩三部分组成,课程成绩指一年级课程的平均成绩,科研创新与竞赛成绩、思政社团服务与荣誉类成绩均按附表规则计算得分;
4.科研成果分实行累加制,即硕士三年级的同学若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分,科研成绩与二年级保持不变;有新的科研成果,则按附表成果计分标准予以累加。思政社团服务与荣誉类成绩实行分学年核算制,即硕士三年级时根据硕士二年级的表现核算得分。
第七条 博士学业奖学金
1.博士一年级不区分等级;
2.博士二年级、博士三年级、博士四年级(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申请硕博连读)、博士五年级(直博生)参照硕士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综合成绩计分方法执行,且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全院统一评定。
第八条 成果时间界定同参评身份界定,即硕士成果只能用于硕士阶段参评,博士阶段只能用博士成果参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生一作或导师一作学生二作。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已发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7-11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与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班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等为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最终评定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级以前各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仍按原细则执行,综合计分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计分表
类别 |
计分细则 |
课程成绩 |
得分=所有课程平均成绩。 (课程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分别按90、80、70、60分计算) |
科研创新 与竞赛成 绩 |
(一)科研成果 SCI一区论文(中科院升级版大类分区)计30分; SCI二区论文(中科院)、授权发明专利计15分; SCI三区论文(中科院)计8分; SCI四区论文(中科院)、实审发明专利计4分; 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计3分;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计1分; 注:论文分区指中科院升级版大类分区,若同一专利实审时已加分,授权时只补加11分;特别突出的标志性成果加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竞赛成果 第一完成人获得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级一等奖计25分,国家级二三等、省级一等奖计12分、省级二三等奖计6分、校级一等奖计2分,校级二三等奖计1分;第二、第三完成人,分别按第一完成人的50%、25%计分。(同一竞赛项目获得多级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计分) |
思政社团服务与荣誉类成绩 |
(一)思想政治 当年度未按时完成“青年大学习”扣1分/期、无故旷课扣1分/次。 (二)社团服务 校、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主要干部(限正副书记、主席团成员)、党支部书记计3分; 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其他干部计2分; 班级主要干部(限班长、团支书)计2分; 班级其他干部、支部其他委员和工作室室长计1分。 注:只计当年度实际任职的,身兼多职不累加,以最高分值计算。 (三)获奖荣誉 评为校优秀党员、十佳研究生干部、十佳研究生标兵计5分;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荣誉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 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荣誉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计5分; 团队获奖,只计算前3位完成人,从第一完成人开始逐个递减50%。 注:只计算当年度获奖荣誉。 (四)其他 1.学校或学院检查发现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骑行电动车扣5分/次、违法在室内给电动车电瓶充电取消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2.违反《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内容的扣2分;违反第十四条所规定内容的每次扣5分;违反第十五条所规定内容的取消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3.违反《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室管理办法》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扣分、降低或取消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4.其他违反学校和学院纪律要求的,有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或其他表彰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定进行减分或加分。 |
注:所有加分项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科研成果论文提供导师签字的正文首页;专利提供带作者排序且导师签字的证明材料;口头报告提供报告证明;竞赛成果、思政社团服务与荣誉类成绩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