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办法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5:27   来源:    阅读量:


为提升我院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的质量,更好地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我院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位论文首次学术不端检测:

在毕业与学位论文首次学术不端检测中,如发现毕业与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我院学位委员会对毕业与学位论文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1、毕业与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0%-20%(含20%)的,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将论文文字复制比降至10%以内,并经指导教师、学位点负责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再申请答辩;

2、毕业与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20%-40%(含40%)、经认定属于一般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方可再次申请答辩;

3、毕业与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40%以上、经认定属于严重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方可再次申请答辩;

(二)毕业与学位论文第二次学术不端检测:

在毕业与学位论文第二次学术不端检测中,如发现毕业与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我院学位委员会对毕业与学位论文给予以下处理:

毕业与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0%以上,经认定属于一般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方可再次申请答辩或只颁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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