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学发〔2026〕7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 科)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认定工作实施办 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大学 2026年6月23日 |
抄送:校领导,校党委委员。 |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26年6月25日印发 |
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和《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部)成立以院(部)长或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应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按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班 委会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班委会代表及学生代表不 能是被评议对象,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 人数的10% 。
第八条 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虽具有学籍但已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 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 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 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 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部)初审公示、学校审定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学院(部)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 班级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 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带班辅导员协同班主任对班级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报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4.学院(部)初审公示。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初步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审。初审通过 后,以学院(部)为单位将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公示。学生工作部根据学院(部)报送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通过组织各学院(部)负 责资助工作的专干进行交叉审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
核的方式进行认真核查。学生工作部将初步审核通过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送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
6.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部)将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公示材 料一同建档,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 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 系统。
第十七条 学院(部)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 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 时,仅公示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等级,严 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撤除 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老师、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学院(部)认定机构提出复 核申请,认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 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机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 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 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 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 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 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 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 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各学院(部),学校 和各学院(部)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各学院(部),并提出申请,学校 和各学院(部)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